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我院的信访举报工作,保证信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使 “ 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 的要求落到实处,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登记制度
1、当日来信,要当日拆封登记。拆封时,信封、邮票、邮戳要完整;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并在首页信纸右上方填写收信日期;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
2、要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做到准确无误;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在《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有关栏内登记。
3、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存三年后经领导批准销毁。
二、领导阅批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
1、凡属本级纪委、监察室管辖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重复信件除外)及反映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的重大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来信(访)呈阅单》,呈送分管领导阅批。
2、对领导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信访办结后,向领导报告。
3、院领导每月安排半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时间和顺序由办公室排定。
4、领导接待须做好记录,所接来访由值班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及时答复来访人员。
三、办结、审核、上报制度
1、要及时办结。对所办理信访件或信访案件,要认真及时地抓好办结工作。在结案时,必须办理《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经集体研究或领导批示并在报告中盖章或签字后方可结案。
2、要认真审核。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和“必备材料齐全” 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集体讨论或领导签字批准,才能结案或向上级报告。
3、要抓好上报。
四、解答、回复、回访制度
1、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2、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3、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
五、信息收集、筛选、反馈制度
要多渠道收集信息并认真筛选。一是从中发现查案线索,二是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从中发现与中心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对筛选出的上述重要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和领导反馈。
六、立卷归档制度
1、对上级下发、下转和本级制定、接收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调查材料及原始登记本要分别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管和工作参阅。
2、信访案卷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
3、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七、工作保密制度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
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2、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3、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4、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5、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6、对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