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队伍权力很大,责任很重,是监督别人的,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社会关注度高了,对自身建设也提出更高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指导,严格权限、规则、程序,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既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关键所在。随着监察实践的深入,监察干部肩上的责任更重,面临的考验也更加严峻,迫切需要规范监察权运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监察权限和程序的规范。《条例》作为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予以指导,充分彰显了监察机关刀刃向内,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高度自觉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条例》共九章、二百八十七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字里行间体现着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确保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比如,第一章“总则”,明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体化;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细化监察监督的内容、渠道和方式,明确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具体范围;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明确监察法规定的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具体内涵;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等等。
监察机关是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定对监察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管,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如逐一详细列明采取留置措施的具体情形;分别规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每条规定都盯住人看住事,对可能出现的管理漏洞、监督盲区、权力风险点精确制导,为监察执法权戴上“紧箍”,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的理念,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构建严密监督机制,提升监察机关接受各方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必须让权力在监督下运行。
党的领导职责中必然包含监督职责,党组织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从审议通过监察法,到依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再到前不久颁布监察官法,监察体制改革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各方面。
《条例》在“总则”部分就开宗明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并进一步明确,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监察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加强对监委的管理和监督是题中之义。监察法用法律形式把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固定下来,《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专设“领导体制”一节,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确保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条例》第七章还进一步完善了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义务。该章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围绕监察法中人大监督部分,从具体形式和操作要求上予以明确。如,规定由各级监委主任报告专项工作;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反馈的审议意见要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办理情况;还对质询案的答复作出规范。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条例》建立健全了监察工作信息发布机制,明确各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监察法规、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案件调查信息、检举控告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将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设定为义务,督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
——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监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这一要求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作为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内部管理,为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监察队伍设立了一系列自我监督制度,包括严格人员准入,案件质量评查,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登记备案,办案质量责任制等。
干部是队伍建设的细胞,只有干部过硬,队伍才能变强,工作才能高质量。《条例》从源头上打牢自我监督的基础,规定“监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监察人员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这是对监察法规定的“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准入标准。
监察法对监察人员在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针对这一要求,《条例》也作出细化完善。
《条例》要求上级监察机关通过专项检查、业务考评、开展复查等方式,强化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以提高政治能力,增强业务本领,并强调监察机关在履职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责任追究是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为强化对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条例》还从监察机关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明确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并规定了国家赔偿的适用情形。